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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3  作者: 应力检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9月9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于情况特殊,经全体董事都同意,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公司董事共9人,参加本次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陆小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为防范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以正常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风险为目的,是出于公司稳定经营的现实需求。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为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作用,匹配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9月9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于情况特殊,经全体监事都同意,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公司监事共3人,参加本次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忍妹女士召集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赞同公司及子公司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授权时间内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交易目的: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降低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的组合。

  3、交易场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4、交易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或等值其他货币,上述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5、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但仍会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履约风险及法律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目的: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满足一般经营需要,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交易金额及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或等值别的货币,上述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其他货币。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为业务经办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三)交易方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的组合。

  (六)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合作机构: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具体经营需求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风险:

  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等原因导致公司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带来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交易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和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建立了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控制交易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为控制汇率大幅度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限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公司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需求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公司相关法律部门将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处理。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减少汇率波动的影响。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一)交易金额及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或等值别的货币,上述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别的货币。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为业务经办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三)交易方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的组合。

  (六)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合作机构: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具有必要性。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具体经营需求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风险:

  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等原因导致公司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带来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因有关规定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交易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和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建立了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控制交易风险。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限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公司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需求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公司相关法律部门将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需求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完善了审批流程,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

  综上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稳健性,具备可行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决议的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作用,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合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以上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

  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为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投入资金,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存在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问题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1、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同时,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2、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管理业务,确保相关事宜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公司应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并选择相适应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期限。

  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及经营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匹配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最大限度地发挥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作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授权时间内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总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荐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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