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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8-15  作者: 应力检测


  解读:《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要求,2022年4月1日起将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材料是建筑节能的基础,因此加快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很有必要。

  (三)《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一)明确推广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的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新材料(产品)进行抽检;

  3.对抽检符合标准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做评审;

  5.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与使用的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公告限制(禁止)材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不予受理。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

  3.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

  (一)建立应用台账。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验测试资质和CMA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测试的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验测试的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依照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强化过程监督。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公司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做综合评估。

  (四)强调结果应用。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4、公司制作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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